附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一、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
本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 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本制度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必要的會計科目;可以比照本附錄的規(guī)定自行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順序號 | 編號 | 會計科目名稱 |
一、資產類科目 | ||
1 | 101 | 庫存現(xiàn)金 |
2 | 102 | 銀行存款 |
3 | 111 | 短期投資 |
4 | 112 | 應收款 |
5 | 113 | 內部往來 |
6 | 121 | 庫存物資 |
7 | 131 | 消耗性生物資產 |
8 | 132 | 生產性生物資產 |
9 | 133 |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
10 | 134 | 公益性生物資產 |
11 | 141 | 長期投資 |
12 | 151 | 固定資產 |
13 | 152 | 累計折舊 |
14 | 153 | 在建工程 |
15 | 154 | 固定資產清理 |
16 | 161 | 無形資產 |
17 | 162 | 累計攤銷 |
18 | 171 | 長期待攤費用 |
19 |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科目 | ||
20 | 201 | 短期借款 |
21 | 211 | 應付款 |
22 | 212 | 應付工資 |
23 | 213 | 應付勞務費 |
24 | 214 | 應交稅費 |
25 | 221 |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
26 | 231 | 一事一議資金 |
27 | 241 | 專項應付款 |
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 ||
28 | 301 | 資本 |
29 | 311 | 公積公益金 |
30 | 321 | 本年收益 |
31 | 322 | 收益分配 |
四、成本類科目 | ||
32 | 401 | 生產(勞務)成本 |
五、損益類科目 | ||
33 | 501 | 經營收入 |
34 | 502 | 投資收益 |
35 | 503 | 補助收入 |
36 | 504 | 其他收入 |
37 | 511 | 經營支出 |
38 | 512 | 稅金及附加 |
39 | 513 | 管理費用 |
40 | 514 | 公益支出 |
41 | 515 | 其他支出 |
42 | 521 | 所得稅費用 |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資產類科目
321 庫存現(xiàn)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xiàn)金。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現(xiàn)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有關科目;支出現(xiàn)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庫存現(xiàn)金日記賬”, 由出納人員根據(jù)收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筆登記。 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xiàn)金收入合計額、現(xiàn)金支出合計 額和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每日終了結算現(xiàn)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fā)現(xiàn)的有待查
明原因的現(xiàn)金短缺或溢余,應當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于現(xiàn)金短缺,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屬于現(xiàn)金溢余,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
持有的庫存現(xiàn)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 機構的款項。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jù) 收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的發(fā)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 調節(jié)相符。
四、本科目應按照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 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能夠隨時變現(xiàn)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 1 年(含 1 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投資。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 的價款、相關稅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 目。
三、出售、轉讓和收回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該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 貸記本科目,按照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
“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短期投資的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如因銷售庫存物資、提供勞務應收取的款項以及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利息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fā)生各種應收及暫
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
“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等科目;收回應收款時,借記
“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取得用暫付款購得的庫存物資、服務時,借記“庫存物資”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按規(guī)定程序批 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發(fā)生應收及暫付款項的非成員的單位 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 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各 種應收、暫付及應付、暫收款項等經濟往來業(yè)務,如一事一 議資金、年終收益成員分紅、成員承包費、承包地和閑置農 房委托流轉資金以及代收成員水電費、物業(yè)費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發(fā)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應收款項、發(fā)生應付款項、一次收取多期發(fā)包或
出租款項等時,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發(fā)生無法收回的內部往來款項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發(fā)生無需償還的內部往來款項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一次收取多期發(fā)包或出租款項的,每期確認發(fā)包或出租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成員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 園、魚塘等而發(fā)生的應收承包金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 結算出本期成員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 營收入——發(fā)包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庫存 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籌集一事一議資金與成員發(fā)生的應收款項,在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時,按照籌資方案規(guī)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一事一 議資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對成員進行收益分配時,借記
“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fā)放款 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shù)反映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
方余額合計數(shù)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shù)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 項”項目內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shù)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 付款項”項目內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的各種原材料、 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yè)產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資。
二、購入、接受捐贈或政府補助的物資驗收入庫時,按照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應付款”、“銀行存款”、“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會計期末, 對已收到發(fā)票賬單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物資,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款”、“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農產品收獲、生產完工的工業(yè)產成品入庫時,按照入庫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勞務)成本”等科目。
四、領用庫存物資時,按照領用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
“生產(勞務)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 目,貸記本科目。
五、銷售庫存物資時,按照實現(xiàn)的銷售收入,借記“庫
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 收入”等科目;按照銷售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期末清查盤點,發(fā)現(xiàn)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庫存物資,按照實際成本(或估計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貸記或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庫存物資的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 物資的實際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
二、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消耗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消耗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
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等,按照收獲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等科目。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如非經濟林木),
按照郁閉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產養(yǎng)殖的魚蝦貝類等,按照出售或入庫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消耗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jù)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xù)管理;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運輸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產畜或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的,按照轉群時的賬 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 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生產 性生物資產”科目。
幼畜成齡轉為產畜或役畜、育肥畜轉為產畜或役畜的, 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消耗性 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發(fā)生的后續(xù)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達到郁閉后發(fā)生的管護費用等 后續(xù)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 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 等科目。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應歸屬于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費用,按照應分配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勞務) 成本”科目。
五、消耗性生物資產收獲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庫
存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出售消耗性生物資產時,按照實現(xiàn)的銷售收入,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科目,貸記
“經營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經營支出”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消耗性林木資產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 科目。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貸記本科目。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記
“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 科目。
九、本科目應按照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等設置 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生產性生物資 產的原價(成本)。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生產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生產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 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等,按照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 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產性生物資 產,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jù)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
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
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xù)管理;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運輸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幼畜成齡轉為產畜或役畜、育肥畜轉為產畜或役 畜的,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產畜或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的,按照轉群時的賬面價值,借記“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 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生產性 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生產性生物 資產狀況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 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等生產性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發(fā)生的后續(xù)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 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fā)生的管護、
飼養(yǎng)費用等后續(xù)支出,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庫存
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四、出售生產性生物資產時,按照取得的價款,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生產性生物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 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生產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本科目。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記
“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
出”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所屬 部門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原價(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達到預定生產 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勞務)成本”、“經營支出”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
因出售、對外投資、死亡毀損等原因處置生產性生物資 產,還應同時結轉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三、本科目應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所屬 部門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達到 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折舊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資 產的實際成本。
二、公益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公益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公益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 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公益性生物資產,按照郁閉前發(fā)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等 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公益性生物資 產,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jù)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公益性生物資產的 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xù)管理;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運輸費和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轉為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按照其賬面余額或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科目。
三、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等生產性采伐而補植林木類公益性生物資產發(fā)生的后續(xù)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 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林木類公益性生物資產郁閉后發(fā)生的管護費用等其他 后續(xù)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 行存款”、“庫存物資”、“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 等科目。
四、公益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 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記“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
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照公益性生物資產的種類或項目等設置 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時間準備超過 1
年(不含 1 年)的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投資。二、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
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的, 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或攤銷,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資產的原價(成本),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四、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時,應
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投資收
益”科目。收到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 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五、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投資時,按照實際取得的價款, 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應收款” 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六、投資發(fā)生損失時,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按照賠償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賠償 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fā)生損失的 投資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投資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長期投資的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原價(成 本)。
二、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進行
賬務處理:
(一)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 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即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 部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 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
“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 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
續(xù)管理;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運輸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借
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
“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資產 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 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管 理用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公益支出”等科目,貸記“庫 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 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
“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 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 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本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
六、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
“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七、捐贈轉出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轉入或歸集至“固定資產清理” 科目,捐贈項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 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
“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和項目等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 折舊。
二、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勞 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 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公益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出租固定資產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出租收入”等科目;結轉出租固定資產的成本(折舊)時,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 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科 目。
四、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照固定資產賬 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 資產”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
的累計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
記“固定資產”科目。
五、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 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照相應固定資產的類別和項目等設置明 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 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工程建設、設備安裝、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建造、固定資產改建等發(fā)生的實際 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價款和采購費、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發(fā)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資產和興建農業(yè)農村基礎設施購買或領用
專用物資以及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
發(fā)包工程建設,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企業(yè)預付工程款時,按照實際預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以撥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按照材料的實際成本, 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交付承包企業(yè)進行安裝時,按照該設備的成本,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與承包企業(yè)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 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款” 等科目。
自營的工程,領用物資或產品時,按照領用物資或產品 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工程 應負擔的員工工資、勞務費等人員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
“內部往來”、“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等科目。四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
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 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款”、“內部往來”、“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等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購建和安裝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
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經營支出”、
“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工程項目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 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出售、捐贈、報廢 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其在清理 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等。
二、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賠償金
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清理完畢后發(fā)生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后發(fā)生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 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資產等設置明細科目, 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無形資產的成
本。
二、無形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進行 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 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 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開發(fā)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 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代理費等實際支出,借記本
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jù)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xù)管理;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應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因出售、報廢等原因處置無形資產,按照取得的轉讓價款,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
目。
五、本科目應按照無形資產類別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無形資產的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 計攤銷。
二、生產經營類無形資產計提的攤銷,借記“生產(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生產經營類無形資產計 提的攤銷,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出租收入”等科目;結轉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四、因出售、報廢等原因處置無形資產,按照取得的轉讓價款,借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 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記
“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照相應無形資產的類別等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計 提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發(fā)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其他 長期待攤費用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等科 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生產(勞務)成本”、“管 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照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 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二、盤盈的各種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現(xiàn)金等, 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庫存現(xiàn)金”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盤虧、毀損、 短缺的各種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現(xiàn)金等,按照其賬面余額、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貸記“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庫存現(xiàn)金”等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資產新舊程度或狀 況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 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盤虧 的固定資產以及盤虧、死亡毀損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其 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按照已
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累
計折舊”科目,按照其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三、盤虧、毀損、報廢的各項資產,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 處理時,按照殘料價值,借記“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賠償金額,借記“應收款”、“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本科 目余額,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
盤盈的各項資產,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本科目余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非流動 資產損溢進行明細核算。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損溢,應當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 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償還期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各種借款。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短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借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短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照借款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償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fā)生的 償還期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如因購買庫存物資和接受服務等應付的款項以及應付的賠款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fā)生各種應付及暫
收款項(含一次收取多期發(fā)包或出租款項)時,借記“庫存 現(xiàn)金”、“銀行存款”、“庫存物資”、“經營支出”、“其 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在應付利息日,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借 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償還應付及暫收款項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一次收取多期發(fā)包或
出租款項的,在每期確認發(fā)包或出租收入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五、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及暫收款項或獲得債權人的債務豁免時,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借記本 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照發(fā)生應付及暫收款項的非成員的單位 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支付的應付及暫收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管理人員、 固定員工等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 資、獎金、津貼、補助、社會保險費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勞動工資制度規(guī)定,編制“工資表”,計算各種工資,再將“工資表”進行匯總, 編制“工資匯總表”。
三、提取工資時,根據(jù)人員崗位進行工資分配,借記“在建工程”、“生產(勞務)成本”、“經營支出”、“管理 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實際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 按照應付工資的對象、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季節(jié)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總額。包括在勞務費總額內的各種勞務費、獎金、津貼、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 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勞務費時,根據(jù)人員崗位進行勞務費分配,借記“在建工程”、“生產(勞務)成本”、“經營支出”等 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實際支付勞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應付勞務費明細賬”, 按照應付勞務費的對象、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勞務費金額。